首先我要说的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武装冲突法及其基本原则通常适用于武装冲突背景下进行的网络行动。事实上,“交战方采取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即使在网络领域也是如此。
以色列是《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条约[1] 的缔约国,这些条约规范了武装冲突中的特定行为,并受适用习惯法的约束。以色列与美国等国家一样,不是《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在条约法上不受这些议定书的约束。但是,我们认为以下内容符合相关习惯法和《附加议定书》。
关键问题之一,尤其是在敌对行为中,是如何定义“攻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行动构成武装冲突法规定的攻击。攻击概念是目标行动的核心,只有构成攻击的行为才受有关区分、预防和比例的“目标规则”的约束。
武装冲突法中对攻击的定义需要几个要素,但我将重点讨论那些在网络环境中特别相关的方面。具体来说,我将讨论一个要素,即只有当预期某行为会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或物体物理损坏(超出最低限度)时,该行为才构成攻击。
这一要件的一个方面涉及有关行为的合理预期后果。合理预期后果是指预计有一定发生可能性的后果,并且与该行为有充分的因果关系。
这一要素的第二个方面是所需损害的类型。自从将“攻击”这一法律 印度 WhatsApp 号码 印度 WhatsApp 号码 术语引入武装冲突法讨论以来,对物理损害的要求就被接受为法律。因此,某些类型的电子战、心理战、经济制裁、扣押财产和拘留等做法从未被视为攻击,因此不被视为受武装冲突法目标规则的约束。
只有当网络行动预计会造成物理损害时,它才会满足武装冲突法规定的这一攻击要件。同样,单纯的基础设施功能丧失或受损在这方面也不足以满足这一要件,而且在网络领域还没有制定其他与此相反的具体规则。
但是,如果功能障碍是由物理损坏造成的,或者造成功能丧失的行为是预期物理损坏链中的一个环节,则该行为可能构成攻击。例如,如果网络行动旨在切断军用机场的电力,并因此预计会导致军用飞机坠毁,则该行动可能构成攻击(当然,要符合 LOAC 中关于攻击的附加要素)。
物理损害的存在完全基于客观和技术依据进行评估。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因此不取决于主观看法或另一方选择解决功能丧失或受损的方式。
最后,网络行动不属于攻击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限制。事实上,武装冲突法中有一些适用于所有军事行动的一般义务,无论是否属于攻击。其中最核心的义务是在开展军事行动时必须考虑对平民造成的危险。如今,人们普遍认为,冲突各方在军事行动中不能公然无视对平民造成的这种有害影响。但也有更具体的保护措施可能适用于攻击以外的行动。例如,影响医疗单位的网络行动受到武装冲突法尊重和保护医疗单位的义务等的监管和限制,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攻击,该义务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