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违法行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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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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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法行为的条件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然而,基于知识的测试可能过于严格:确保尊重的义务旨在推进国际人道法提供的保护。在这方面,它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因此,从现有的要素来看,虽然不能认为此事已得到最终解决,但基于国际法院的先例和其他上述国家实践要素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即意识到严重风险是相关测试(见Hathaway 等人)。


关于消极义务,必须指出,它们是结果义务。正如重要文献(例如,Combacau;Dupuy;Economides;D'Argent)所强调的那样,在当今国际法中,“手段或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别。在国际法中,“结果义务是‘成功’的义务”(Pisillo Mazzeschi,48)。

就消极义务而言,被告国只有在证明被禁止的事件没有发生时才遵守这些义务。因此,被告国只要不停止鼓励、援助或协助违反国际人道法或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严重风险的第三国,就违反了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消极义务(米拉诺维奇 ,1325)。违反确保尊重的义务与第三国的行为无关。这种情况属于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14(1)条的范畴,根据该条规定,“一国不具有 马其顿 WhatsApp 号码 持续性的行动违反国际义务,发生在行动实施之时,即使其影响持续存在。”

在本案中,国家违反义务的行为是没有弃权。因此,借用国内法中常用的术语,这是一项不完全义务(Milanovic,1329),即违反该义务与第三国是否违反国际人道法无关(相反,Milanovic,1334-1338,他从共犯的角度进行分析)。由于这些消极义务是由严重风险的存在引发的,因此,对风险的认识是决定违反行为的关键点,而不是风险是否导致第三国违反国际人道法。换言之,确保尊重的义务预期国际法的介入是在意识到严重风险成为现实之时,而不是在违反行为实际发生之时:认为严重风险只会使被告国面临未来的法律挑战(如米拉诺维奇,1338 所建议的)违背了预期保护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基本规则的目标。因此,第三国是否违反国际人道法应被视为与评估被告国是否遵守确保尊重的义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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