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与矛盾:亚洲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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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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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与矛盾:亚洲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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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本文是EJIL:Talk!和Opinio Juris 举办的研讨会的一部分,该研讨会涉及 Simon Chesterman 的文章“亚洲对国际法和机构的矛盾态度:过去、现在和未来”,该文章的草稿可在此处获取,最终版本将于本月晚些时候在 EJIL上发布。 从昨天开始,这两个博客发布了一系列讨论该文章的帖子,我们感谢所有为本次研讨会做出贡献的人。

过去几十年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人们越来越了解西方工业化国家没有的国际法方法。Anthony Angie、Lauri Mälksoo、Sundhya Pahuja、Balakrishnan Rajagopal 等学者的工作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Simon Chesterman 在 EJIL 上发表的关于“亚洲对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矛盾态度: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文章及时探讨了这一理解的一个重要方面。

西蒙非常清楚、非常清晰地阐述了主要问题。殖民主义、条约制定、承认和武装冲突的结合,导致亚洲主要国家对国际法和国际机构持矛盾态度。他提供了有益而细致的分析,但并没有在“西方”和“亚洲”观点之间制 塞浦路斯 WhatsApp 号码列表 造虚假的二分法。遗憾的是,他的文章必须在 2016 年 6 月 25 日俄罗斯和中国总统通过《促进国际法的共同宣言》之前完成。该宣言被视为拒绝了这两个国家与国际法存在问题的观点,并主张采取基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的做法,同时也表明了国际宪法秩序方面更广泛的差异:见此处。

我对这篇有价值的文章的主要疑虑在于“亚洲”的定义。西蒙将其定义为“联合国亚太集团的 53 个成员国”。然而,他忽略了该集团的太平洋成员国(如斐济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和中东成员国(如伊拉克、黎巴嫩和沙特阿拉伯),这些国家加起来占该集团的近 45%。这使人们对他关于亚太地区参与国际机构的数字和表格的某些依赖产生了怀疑。例如,在太平洋次区域,一些不愿批准条约和参与国际机构的国家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的机构和人力能力。了解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做法也很有趣,这两个国家是该地区的经济强国,似乎对国际法采取了非常形式主义的做法。

西蒙分析称,亚洲国家拒绝参与国际机构并代表国际机构,这可能只是一种“理性反应……它们享受机构和义务网络的好处,却不遵守其形式和程序”。他担心这种情况是不可持续的,并建议“趋同”的做法可能是前进的方向。

他还认为,亚洲的观点至少在人权领域可能与多元主义国际法方法一致,而不是对国际法构成挑战。我同意全球法律多元化可能是考虑这种明显多样化方法的适当方法。然而,文章中缺少对非国家行为者,特别是公司在该地区国家对国际法的反应中所起的作用的承认,这也是这种多元主义方法的一部分。虽然他指出亚洲国家“相对接受促进商业活动的变化”,但在该地区国际法律方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点不容忽视。事实上,文莱、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接受了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关系协定(尽管受到唐纳德·特朗普的威胁),表明它们愿意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签订相对严格的协议(就国家主权而言)。同意这些限制的大部分压力来自企业,因为它们要求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制。这也可能成为南海局势解决的一个因素,因为企业希望明确海上边界以用于自己的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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