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诸武力之前,。除非我们接受丁斯坦的观点,即战争一旦开始,受害国可能会一直战斗到敌人被击败或投降,否则,当冲突持续时,就需要不断评估进一步使用武力的成本和收益。很明显,在这个阶段,评估必须包括权衡有关国家的边际自卫收益与所有受影响方的边际成本。问题是,在进行这一评估时,我们再次面临关于这些“自卫收益”包括什么的广泛分歧。除非我们扩大“制止和击退”一词的含义,使其变得过于开放而无法提供任何实际帮助,否则我们必须决定在多大程度上旨在防止(并可能阻止)武装袭击责任方进一步发动袭击是合法目标。如果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进一步实现这一目标将成为自卫演算的一部分。
玛丽·艾伦评论说,我没有提到必要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与第 51 条中的武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攻击要求之间的联系。我认为我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只有在发生武装攻击时才可以行使使用武力的权利,并且任何此类武力的使用都既有必要性又有比例性(第 242 页)。确实,与玛丽·艾伦相反,我持普遍接受的观点,即国家可以使用武力来阻止迫在眉睫的武装攻击。但我提到,这种观点似乎与第 51 条的文本不相容,而反对观点(玛丽·艾伦所持的观点)“并非毫无逻辑,可以被视为与《宪章》中采用的集体安全政策一致。”(第 248 页)。玛丽·艾伦引用了丁斯坦的观点,认为他是一位严格遵守第 51 条中实际武装攻击要求的学者。然而,应该记住的是,丁斯坦对发生武装攻击的概念也给出了非常广泛的解释。他认为,这包括一国已开始“不可逆转地采取”行动以应对攻击的情况。我认为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正是出于这种观点,他评论道:“一些拒绝预防性或先发制人自卫概念的评论家对武装攻击何时开始的问题采取了一种方法,这意味着他们将自卫法应用于许多案件的事实与某些预防性自卫理论的支持者的方法非常接近。”(《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公法百科全书》“自卫”,第 42 段)。
将“制止和击退”作为使用武力对抗武装袭击的唯一合法目的这一概念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它意味着如果武装袭击在受害国能够作出反应之前结束(9/11,一次性导弹袭击),该国不得使用武力进行自卫。但众所周知,联合国安理会在 2001 年 9 月关于 9/11 美国袭击事件的第 1368 号和第 1373 号决议中,明确承认并重申了根据《宪章》固有的个人或集体自卫权利。这一提法隐含地承认美国有权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即使武装袭击已经停止。此外,即使是像奥利维尔·科尔滕这样严格解释第 51 条的人也承认,一个国家不会仅仅因为武装袭击在其能够作出反应之前结束而失去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权利。正如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很难想象一场不再发生的武装袭击如何能够被制止或击退。因此,我们要么必须说“制止和击退”并不真正意味着我们所想的那样,要么必须接受武装袭击发生后合法使用武力可能涉及制止和击退袭击以外的其他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