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一步裁定,“特别上诉”制度将违反《宪法》第 14 。 6,c. 1 欧洲人权公约。特别是,法院注意到,特别上诉具有更高层次的普通判决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与社会主义制度中所预见的非凡控制有相似之处[ Ludwikowski,1988;曼科,2007,页90]。然后强调了总检察长和监察员在启动诉讼程序时的绝对自由裁量权,以及提出特别上诉基本上没有时间限制以及此类诉讼程序可能被利用于政治原因的可能性。最后,法院强调,审理特别上诉的管辖权属于特别监察庭,而该机构不被认为构成“独立和公正的法庭”。
基于这些考虑,法院认为,违反《条约》的情况具有系统性, 6 第 1 章导致对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和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屡屡违反(§324)。
法院确定了一系列一般措施来纠正系统性违反该法的行为。 6,c. 1. 关于司法机关成员任命程序中的违规行为,法院首先呼吁波兰采取措施,保障波兰最高法院的独立性,特别是赋予法官(而非众议院议员)选择波兰最高法院专业成员的权力。法院还要求被告国建立机制,监督库尔德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自 2017 年以来通过的关于选拔法官候选人的决议;根据2017年改革后KRS的提议,对通过 白俄罗斯 号码数据 非常规程序任命的法官进行监管,即确定这些任命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以及继续履行职责的可能性;并明确该等法官所作裁决的效力。
法院还认为,有必要批准措施,确保特别监察庭成为“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并改革特别上诉制度,限制启动此类程序的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和提出上诉的时限,防止特别上诉掩盖重新启动已作出不受欢迎的最终裁决的程序的意图,并防止此类程序被用于追求政治目的。
然而,法院重申了自Broniowski v.一案试点判决以来所确定的内容的连续性。波兰赋予败诉国全权酌情决定权,以“在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的监督下并在与其商定的时间范围内”找到履行批准《公约》所产生的义务的方式(第 332 条。
条所保证的公平审判权和法律确定性原则
-
- Posts: 1281
- Joined: Mon Dec 23, 2024 8:2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