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便制止国家法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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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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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制止国家法院的做​​法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法院作出的另一项澄清更为重要,即未提出初步提述的国内法官需要就这一点提供充分的理由。这是根据法院根据总检察长的建议对艺术进行的解读得出的。 267 TFEU 依据艺术。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7条。法院指出,只有当本国法官明确说明他认为这是第 14 条规定下的初步提审义务的例外之一的理由时,才认为此项义务得到满足。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7 条。必须考虑到这一点,,最近由法院书目研究局强调(在法律理论中也广为人知),即排除继续提交案件的义务,提出相当肯定的陈述来支持,例如仅限于承认对于所给出的解释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在这方面,法院似乎引用了(尽管是隐含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判例法(参见Dhaby v. Italy,2014 年 4 月 8 日的判决,申请编号 17120/09,第 33 和 34 段),该判例法认为缺乏动机违反了第 34 条。 6,第1 欧洲人权公约。
最后,法院似乎以此为依据。 49、在不同成员国存在不同法理取向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向法官提出这一点),强烈推定国家法官不可能毫无合理怀疑地做出定罪,而这正是该国法官为免除其进行初步审理的义务所要求的。这是考虑到第48,根据该规定,仅仅存在各种可能的条款解释并不会迫使法官做出提交:只要其中一种解释根据国家法官(再次是主观的)的信念显得 匈牙利 数字数据 足够合理,这是有限的。


然而,正如所预料的那样,对所涉判决的兴趣不仅与判决“说”了什么有关,而且最重要的是与判决未“说”的内容有关:法院实际上实质上拒绝了总检察长向其提出的重新考虑其自身判例的建议。
后者从理论层面对CILFIT关于明确行为标准进行批评,并考虑到(已知的)根本不可能应用这些标准,以及需要逐步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对CILFIT关于明确行为标准提出了一些反对意见。,建议重新加工和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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