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还包括分析其是否由于过于严格或形式主义而变得不相称,在这一比例判断中,,另一方面权衡因此而牺牲的利益” (STC 148/2016,2016 年 9 月 19 日,FJ3;STC 49/2016,2016 年 3 月 14 日,FJ 3)。但是,这种在保护权利的目的和具体案件所涉及的利益之间的考虑并不存在于禁止入境的规定中,相反,直到现在在禁止入境的条款中也没有观察到这种考虑,并且在判决中它仅限于指出正在考虑 2009 年事件的原因以供其入境。而且,正如已经说过的,它甚至没有被认为是消极的。
但 TC 也自相矛盾,因此提出了保护令的问题,认为“仅仅引用 STC 155/2009, FJ 2 中列出的一些假设不足以理解这一要求已经通过确认上诉具有特殊的宪法超越性而得到满足,而没有必要的具体推理来证明这些在申请中援引的特殊宪法超越性的具体假设以何种方式一致”。另一方面,TC 似乎只需提及这些假设就足以承认或否认该问题,而不需要进一步的“教学”论证(参见 STC 146/2016,FJ 3)。例如,在 1 月 18 日的 ATC 8/2017 中就出现了一个极其敏感的例子。这是一辆已向财政部提出请愿的汽车(通过请愿书请求审查不予受 卡塔尔号码数据 理情况的唯一合法途径)。在请愿书中,MF 认为,该问题论点的根本在于,应将追索权视为客观先验的。 TC 将考虑:“本法庭有必要评估上诉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因该基金具有特殊的宪法超越性而作出的决议是合理的……”。不多也不少。财政部恳请发起的关于该问题的特殊超越性的论证的基本辩论也不需要对该问题做出负面定义。这是 TC 的力量。而已。
正如卡里略·萨尔塞多(Carrillo Salcedo,2018)所指出的,集中控制体制中的宪法管辖权“必须具有在其自行选择的案件中通过上诉宪法保护令来确立其最高宪法解释者地位的可能性”,但是当案件的相关性很高时,“它不能排除主观保护”。主观保护是否是案件选择的触发因素或附带效应,在我看来,取决于TC本身的具体和自由裁量意志。
必须一方面权衡保留争议解决方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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