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和其他盟国对俄罗斯实施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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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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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和其他盟国对俄罗斯实施了制裁

Post by pappu6329 »

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后,美国、理由是俄罗斯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禁令,这是国际社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虽然这些制裁本身能否迅速制止俄罗斯的入侵受到质疑(见此处、此处和此处),但最近,一些国家采取的行动可以说削弱了制裁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因拒绝拜登总统增加石油产量的请求而成为新闻焦点,此前拜登宣布禁止进口俄罗斯石油。此外,阿联酋一直在接收美国和欧洲制裁名单上的俄罗斯商人的游艇和喷气式飞机。据报道,土耳其也在欢迎受制裁的俄罗斯富豪的游艇。土耳其也不愿按照欧盟的制裁措施关闭领空,禁止俄罗斯飞机进入。印度也因从俄罗斯购买折扣石油并计划建立卢比-卢布支付机制来与俄罗斯进行贸易而备受关注,而以色列拒绝向乌克兰运送武器,最近还阻止其购买Pegasus 间谍软件。


这些行动被认为削弱了西方孤立俄罗斯和制止其入侵乌克兰的努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对其中一些国家的行为进行制裁/惩罚(见此处、此处和此处)。这些呼吁提出了一个问题:根据现行国际法,各国是否有法律义务与美国和欧洲合作执行对俄罗斯的制裁,或者至少有义务不采取妨碍这些制裁效果的行动。

本文旨在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ARSIWA)第 41 条规定的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资源 在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产生的第三国义务来审查这一点,即合作制止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义务以及不承认和不提供援助的义务。我要强调的是,以下内容是法律分析,并不涉及对相关行动的价值判断。

《ARSIWA》第 41 (1) 条规定的合作义务

根据《ARSIWA》第 41(1)条

各国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开展合作,制止任何严重违反第 40 条规定(根据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产生的义务)的行为。

假设西方对俄罗斯的制裁合法,那么该条款是否要求其他国家在执行制裁时与美国和欧洲合作,或至少不采取破坏制裁效果的行动?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该先明确第 41(1) 条规定的合作义务的法律地位。

尽管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指出第41(1)条“可体现国际法的逐渐发展”(A/CN.4/SER.A/2001/Add.1(第二部分),第114页,第3段),但它在《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结论草案》(2019年一读通过)中指出,为制止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而进行合作的义务已成为现有国际法的一部分(A/74/10,第194页,第4段)——我曾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详细阐述过这一结论。尽管如此,这项法律义务的内容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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