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之后根据占领法对加沙承担的义务

Discover tools, trends, and innovations in eu data.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91
Joined: Sat Dec 28, 2024 4:25 am

年之后根据占领法对加沙承担的义务

Post by pappu6329 »

克利夫兰法官本人在这方面有些含糊其辞——她和法院一样,避免直接宣布加沙是否仍被占领,但谈到占领法的“方面”的继续适用。很难说她是否以与岩泽法官相同的方式解读 AO(而且再次,可能是故意如此)。克利夫兰法官说,法院的裁定在其分析中没有发挥任何后续作用,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法院裁定以色列必须撤出所有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法院将加沙归入这一条款,但没有明确宣布其地位。

克利夫兰法官还完全正确地指出,法院采取的功能性方法在以色列必须遵守哪些义务方面留下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除非法院进一步澄清这一点。她试图在其意见第 24 段中解决这种不确定性:

第二,关于以色列在 2005 (见上文第 10 段),显然以色列没有对加沙地带大部分日常政府管理进行有效控制——2007 年之后,这一责任由哈马斯控制。因此,以色列总体上不具备必要的有效控制能力,例如,无法根据 1907 年《海牙章程》第 43 条承担维持加沙公共秩序的义务。但是,法院本可以认定,以色列对加沙地带海域和空域以及陆地过境点(以色列与埃及共享这些过境点(咨询意见,第 89 段))的控制,以及其对食品进口、出口以及在加沙海域捕鱼等活动(违反以色列根据《奥斯陆协定》作出的承诺)的严格限制,除其他外,带来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55 条规定的“确保居民的粮食和医疗供应”的义务,以及该公约第 59 条规定的促进人道主义救济的义务。

在我看来,无论功能性方法被视为与职业本身的存在有关,还是与可能已经终止的职业所产生的剩余义务有关,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不过,我不得不说,令人遗憾的是,只有克利夫兰法官谈到了如此重要的问题——无论她的意见多么出色,其他 14 名法官基本上对这一点保持沉默,而这种沉默加剧了法院立场的模糊性。

总而言之,很明显,法院已经认可了占领法(的某种功能 哥斯达黎加资源 性方法。但它也留下了许多不确定之处。正如我所解释的那样,核心的不确定性在于法院是否将占领本身视为一个可变的概念,而不是二元概念,这不仅可能在占领结束时产生影响,也可能在占领开始时产生影响;或者,法院是否认为,即使占领结束后,只要占领国仍然对该领土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占领法规定的某些义务仍可适用。请注意,这种剩余适用理论——占领法在占领结束后仍可适用——在国际人道法的其他部分有一些先例,例如,在《日内瓦第三公约》中保护在国际武装冲突结束后仍被拘留的战俘的规则中(见此处)。但同样,只有岩泽法官明确认可这种理论的可能性。

同样,《行政命令》也没有说明哪些义务在撤离后以色列与加沙的关系中适用或适用。只有克利夫兰法官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想法。虽然这些问题不是国际法院《行政命令》的核心,但很可能在国际刑事法院就目前悬而未决的加沙案件作出裁决时,或在以色列高等法院处理与加沙有关的诉讼时,对这些问题进行检验。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