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道主义援助和同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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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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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道主义援助和同意的规则

Post by pappu6329 »

去年 12 月,俄罗斯和中国否决了一项安理会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将延长通过四个指定边境口岸向叙利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授权。自第 2165 号决议(2014) 以来,这项授权一直有效,并已使400 多万叙利亚人获得了人道主义援助。

今年 1 月,安理会通过了一项弱化版决议(第 2504 号决议),重新授权使用两个边境口岸,允许土耳其人六个月内进入叙利亚西北部。伊拉克边境的 Al-Yarubiyah 口岸的授权没有得到续期,该口岸允许超过 100 万人从这里进入叙利亚东北部。

即便对目前通过重新授权的土耳其过境点继续获得援助的叙利亚人来说,未来也充满不确定性。第 2504 号决议将于 7 月续签,届时能否继续为约270 万叙利亚人提供救命援助将再次取决于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善意。

这种情况凸显了依靠安理会就人道主义危机做出决定的不稳定性,并引出了一个问题:在人道主义需求极为迫切而东道国又不同意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下,除了安理会授权之外,还有其他合法的替代方案吗?



《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中规定,如果平民 冰岛资源 因缺乏生存必需品而遭受过度困难,则应“经有关缔约国同意”采取人道主义和公正的救济行动。人们普遍认为,这意味着虽然冲突各方没有义务表示同意,但不能任意拒绝同意(见Sivakumaran)。

国际人权法包含一项更为严格的义务,即同意人道主义援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尽其所能,确保满足公约中规定的“最低基本水平”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表示,一个国家的资源包括“国际社会提供的资源”。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被剥夺了获得基本食物、水、住所或医疗保健的权利,该国就有义务寻求并同意人道主义援助,以确保这些权利达到最低基本水平。

毫无疑问,叙利亚政府非法拒绝了人道主义援助。叙利亚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有义务利用其所有可用资源,包括国际援助,来满足获得食物、水、住所等基本权利的最低限度。即使不诉诸《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叙利亚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援助的理由显然既不合理也不正当,不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政府认为跨境援助“无效”,可以“转而支持恐怖分子”。跨境机制支持的人数之多,掩盖了这种无效指控;这种援助可能被转而用于恐怖分子的说法与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的保证相矛盾,后者保证跨境行动是“世界上受到最严格审查的援助提供机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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