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lmi 诉澳大利亚案中,委员会裁定, 3 条的行为,因为强制遣返索马里将使他面临遭受非国家行为者哈维耶部族酷刑的风险。在裁定哈维耶部族成员符合“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这一说法时,禁止酷刑委员会解释了其裁定的理由:(i) 索马里多年来一直没有中央政府 (ii) 涉案非国家行为者已建立准政府机构,(iii) 这些派系行使某些特权,这些特权与合法政府通常行使的特权相当。
虽然这一裁定最初被视为第 1 条可以扩展到武装团体官员所造成的痛苦和苦难的标志,但委员会后来的一些判例法并没有遵循这一决定(SV v Canada, 2001 年,MPS v Australia, 2002 年和HMHI v Australia, 2002 年)。将这些案件与Elmi v Australia案进行比较表明,这些年来,委员会只准备承认,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申诉人根据第 1 条面临酷刑风险。有关武装团体仅仅对该国部分地区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并设立了准政府机构还不够。最高法院认为,委员会在这些后期案件中将其裁定与先前在Elmi v Australia 案 中的立场区分开来的依据在法律上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它表示,如果行使事实上的 权力的武装团体能够符合第 1 条中酷刑的定义,那么无论是否存在中央政府,情况都应该如此(第 52 段)。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对这一点的裁定——尽管在法律上没有非常透彻的解释——与近期较长期的学术研究的结果相一致,这些研究为武装团体受人权法约束的观点找到了权威依据,特别是当他们控制领土和行使政府职能时(Fortin,Murray)。
最高法院进一步证明了其拒绝HMHI 诉澳大 印度资源 利亚案的合理性,并指出了2003 年SS 诉荷兰案的最新裁决,在该案中,申诉人辩称,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被泰米尔猛虎组织酷刑的危险。在该裁决中,委员会指出,如果一个人有可能遭受“占领并在申诉人返回的领土上行使准政府权力”的非政府实体造成的痛苦或折磨,则国家有义务不将其驱逐出境。法院还注意到 2018 年的一般性意见(见此处),委员会似乎也承认,武装非国家行为者造成的痛苦和折磨也可能构成第 1 条规定的酷刑。最高法院承认这一权力范围内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以下观点:对其占领的领土行使事实上的权力的 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可能属于《禁止酷刑公约》第 1 条的范围(第 52 段)。
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中酷刑的关系
根据法院对《公约》第 1 条的裁定,重新考虑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中酷刑的定义与国际人权法 (IHRL) 中酷刑的定义之间的差异是值得关注的。最高法院在判决的开头确认,《公约》下的酷刑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酷刑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仅限于“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造成或在其唆使或同意下造成的痛苦和苦难”的情况——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没有这样的“公职人员”要求(第 19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