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还规定了谁有资格在《基本法》已经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向宪法法院提出问题,并更详细地规定了提起宪法申诉的所有要求。事实上,新宪法规定了谁可以在宪法法院质疑法律(即政府、四分之一的议会成员和监察员),但没有解决与其他权限相关的资格问题,例如审查是否符合国际条约(基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 f)项)。新法律填补了这一空白,规定四分之一的议会成员、政府、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 斯洛文尼亚电报号码数据 和监察员有权以法律与匈牙利批准的国际条约不相符为由对法律提出质疑。此外,此类审查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过程中主动进行(第 32 条)。
至于宪法申诉,它将有三个方面,而不是只有一个方面。除了已经存在的可能性(由于存在民众诉讼,这种可能性在实践中很少使用)之外,即在用尽所有法律救济之后对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提出质疑,还创建了两种新的宪法投诉形式,均基于德国模式。首先,引入了真正的宪法权利,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挑战侵犯其宪法权利的司法判决(第 27 条)。其次,无需经过法庭程序,就有可能对直接影响个人的法律提出质疑。这第三种宪法申诉形式(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仅在无需执行某项行为,且法律干涉申诉人的权利而不需要执行特别行为的情况下才可受理。宪法申诉的这两种新形式旨在取代2012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有效的民众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