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公共当局通过招标过程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工具。
这种类型的合同与民法中常见的合同略有不同,因为它赋予公共当局一些特殊的特权。
了解有关行政合同的一切、它们如何运作、它们的基本条款是什么以及更多内容,请参见下文!
另请阅读:保证保险:为什么在投标过程中需要合同?
什么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个人(个人或法人实体)和公共行政部门之间根据《招标和行政合同法》(第 14,133/21 号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的意愿调整,该法反过来也规范了招标程序。
每个联盟实体都必须利用这些一般招标和承包规则来获取其所需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因此,行政合同,也称为公共合同,是公共机构创建的一种工具,用于在需要从私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向其管理者发出指令并采取行动。
这些合同是通过互惠意愿协议形成的,目的是在缔约方之间产生互惠义务。
换句话说,公共行政部门和供应商签订这些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符合公共利益的结果。
因此,行政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资产物权使用权的转让和授予;
采购,包括订单;
租;
使用公共资产的特许权和许可;
提供服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建筑和工程工作及服务;
根据第 14,133/21 号法律第 2 条的规定,雇用信息和通信技术。
行政合同的类型
行政合同的类型
一般来说,公共当局履行的行政合同可分为六类。详细了解以下每种方式:
管理合同
行政管理合同是指与直接、间接管理的其他实体或机构或非政府组织 (NGO) 签订的合同。
该文件必须包含目的、期限和指标以及绩效指标,作为后续评估所提供服务的基础。
简而言之,管理合同是开展分散国家活动的所有活动和承诺的一种方式。
供应合同
在行政合同的类型中,还有所谓的供应合同。
它们是在公共当局希望从个人和法人实体处收购动产的情况下制定的。
换句话说,这些合同旨在确定并保证购买这些货物是有报酬的,并且交付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
因此,此类合同通常用于购买工业产品、材料和某些类型的食品,以及公共管理工作或服务所需的货物。
服务合同
行政服务合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活动制定的。
它们可以因承包维修、组装、维修服务、维护、运输、保险、广告、技术工作和各种其他类型的服务提供而关闭。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中,该制度可以针对全球价格、单价或完整合同来执行。
公共工程合同
顾名思义,公共工程行政合同是在合同的对象是工程的执行时使用的。
这意味着合同可能涵盖现有公共企业的建设、改造、制造、恢复或扩建。
根据《招标和行政合同法》(第 14,133/21 号法)的规定,工程可以直接或间接进行。
在直接执行中,公共当局通过自己的方式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在间接执行的情况下,公共机构或实体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在以下制度之一下执行投标标的:
全球价格合约 - 当执行合约为某个总价格时;
单价合约 - 当执行合约以确定单位的特定价格签订时;
任务——在有或没有公共行政部门提供材料和用品的情况下,以固定和确定的价 赌博数据墨西哥100万套餐 格调整劳动力以适应小型工作;
综合合同-当项目全部承包时,涵盖项目建设的所有阶段,由雇用的个人或法人实体负责。
特许权合同
行政特许合同允许公共当局将公共服务的提供转让给法人实体或公司财团,并向用户收取费用。
该特许权的实施由特许公司(私人)承担费用和风险,并且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先于公共工程的实施。
转让合同
最后,行政管理合同适用于公共行政部门需要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
然而,要进行房地产销售,需要立法授权、竞标和事先评估。
第 14,133/21 号法律列出了唯一不需要遵守这些要求的情况。
至于动产,规则类似,但又不一样。
在这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事先评估和招标,第 14,133/21 号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行政合同是由公共当局自己履行的,因此具有自己的特点。
请参阅下文与公共当局签订的合同的所有正式方面:
正式的
首先,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每一份行政合同都被认为是正式的。但这意味着什么?
为了使合同被视为正式合同,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所有要求和形式。
如果他不遵守所有这些法律手续,那么合同将无效,并且不会有效或产生必要的法律效力。
双边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必须是双边的,就像民事合同一样。
换句话说,行政合同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人。
一方面是公共行政部门,另一方面是私人个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实体,甚至是公司之间的财团。
双方同意
行政合同还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即双方必须自愿同意合同条款。
但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就行政合同而言,公共行政的利益占主导地位。
即便如此,仍需满足一些条件才能被视为双方同意。
一般来说,即使目标尚未实现,合同也必须在各方意愿的表达下得以完善。
公共目的
除了正式、双边和协商一致之外,行政合同还必须始终寻求服务于集体利益,而不是相关人员的私人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目的与行政法的合法性、非人格性等主要宪法原则直接相关,因为公共行政必须始终依据法律行事,不得有个人偏袒。
联义的
联义的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必须具有协同性。但这意味着什么?
“Sinagmatic”一词用来指合同义务是相互的,即双方都有义务履行。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当一方负责提供某件物品时,另一方将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例如该物品的应付款项。
会员资格
当行政合同的条款是单方面(即由公共行政部门本身)制定时,行政合同可以被视为附着力。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实体或个人(个人)没有责任修改或创建自己的条款。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中,个人可以简单地接受合同的制定。
交换律
行政合同也被认为是累积的,即当事人之间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互惠的并且先前已经接受。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双方约定的补偿必须是对等的,才能有一个公平的合同。
非常个性化
行政合同除了具有正式性、双边性、协商一致性、公共目的性、指示性、附着性、累积性之外,其另一个特点是其必须是非常个人化的,这一术语在法律界也被称为“ intuito personae ”。
这一特点,简单来说,就是承包商必须自己执行标的物,禁止第三方参与分包的方式。
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象部分分包的情况也有例外。只有在合同中有规定并得到公共管理部门授权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
事前投标
根据第 14,133/21 号法律的规定,行政合同正式化的规则是必须先进行招标。
该法律还规定了投标被放弃、可消耗或不可执行的情况下的详尽例外情况。
行政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行政合同必须采用强制性条款,约定对象、义务、权利、保证和其他必要的条款。
因此,了解哪些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的一部分以及哪些条款被认为过高非常重要。查看下面的每一个:
强制性条款
第 14,133/21 号法律第 92 条规定了强制性条款,也称为基本条款。
从对象到执行制度、价格、期限等都有不同的规定。
检查以下法律文本,了解行政合同需要哪些条款:
第 92 条.条款规定:
I——对象及其特征元素; II - 招标通知和中标人提案的链接,或授权直接签约的法案和相应提案的链接; III - 适用于合同执行的法律,包括任何遗漏的情况; IV - 执行制度或供应形式; V——履行义务之日至有效付款之日之间的价格和付款条件、标准、价格调整基准日和周期以及货币更新标准; VI - 测量的标准和频率(如适用)以及结算和付款的截止日期; VII - 开始执行、完成、交付、观察和最终接收阶段的截止日期(如适用); VIII - 将产生费用的信贷,表明计划功能分类和经济类别; IX - 风险矩阵(如适用); X - 响应价格重新谈判请求的截止日期(如适用); XI - 回应重建经济金融平衡请求的最后期限(如适用); XII - 在需要时为确保全面执行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承包商在预付款情况下提供的担保; XIII - 物体的最短保修期,遵守本法和适用技术标准规定的最短期限,以及维护和技术援助条件(如适用); XIV - 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适用的处罚和罚款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XV——进口条件以及换算日期和汇率(如适用); XVI - 承包商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按照其所承担的义务,维持投标资格或直接承包资格所需的所有条件; XVII - 承包商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职位保留要求以及其他具体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者和学徒; XVIII - 合同管理模式,遵守法规中规定的要求; XIX - 灭绝的情况。
过高的条款
另一方面,过高的条款被认为是授予公共行政部门凌驾于私人之上的特权。
这些条款在私人合同中不被视为合法或常见,因为它们使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大的权力和优势。一般来说,它们包括以下特权:
单方面修改合同,使其更好地适应公共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
根据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施制裁;
监控合同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占用与提供基本服务相关的财产。
正如您所看到的,这些条款保证了有利于公共行政的更有利的表现,因为它们只能由公共行政单方面实施。